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行業(yè)協(xié)會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xié)會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的業(yè)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對會員入(退)會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明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jīng)全體會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常務副會長或會長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八條 本制度經(jīng)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