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fā)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在批準的礦區(qū)范圍外采礦。開采礦產資源需經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才可實施,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的采礦行為屬于無證開采,一般情況下構成非法采礦。但在一些特殊情境下,無證開采不一定就是非法采礦,其合法性值得探討,例如: ●邊探邊采是否完全禁止? ●礦權整合期間可否進行開采? ●摘牌競得采礦權,但是尚未頒發(fā)采礦許可證期間可否采礦? 樹人律師將對這些特殊情形下的無證開采行為與非法采礦的界限進行分析。
一、無證開采與非法采礦的區(qū)別 無證開采是非法采礦的必要不充分條件,非法采礦的構成要件包括無證開采,但無證開采并不必然構成非法采礦。其次,二者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實施了采礦行為。但二者最顯著的區(qū)別在于,非法采礦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yè)生產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強調對破壞礦產資源行為的懲罰。而在現實中,無證開采的情形則十分復雜,不能一概而論。理論界對于非法采礦罪的界定和分析已經十分詳盡,本文不再贅述,而將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幾種特別情境下,無證開采行為是否會構成非法采礦罪。 二、特別情形下的無證開采與非法采礦 (一)探礦期間的開采行為可能會構成非法采礦罪 在探礦期間,持有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擅自采礦的,一般屬于無證開采的違法行為。由于探礦階段具有高風險、低回報、周期長的特點,探礦權人往往會冒著極大的風險擅自采礦并銷售。具體表現為邊探邊采,以及在探轉采過程中,在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當然,如果在探礦期間銷售副產礦石的,則不屬于非法采礦,具體為: 1、探礦階段回收副產礦石不構成非法采礦 探礦權人享有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并不具有獲得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但對于在探礦過程中回收的礦石,探礦權人是可以利用銷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探礦權人有權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據此,探礦階段可以銷售的副產礦石具有以下特征: ●(1)必須是在按照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探施工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品礦石; ●(2)回收副產礦石是一種派生的權利,因此副產礦石的數量一般是有限的,而專門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開采礦石的數量則遠超副產礦石的數量。 因此,只要探礦權人按照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就可以自行銷售回收的礦產品,并非刑法概念中所禁止的非法采礦。 雖然副礦回收是探礦權人的權利,但是部分地區(qū)要求銷售副產礦石需要經過自然資源部門的批準,并核定銷售數量。如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也可能會否定銷售副產礦石的合法性。 2、探礦權保留期間擅自采礦的行為屬于非法采礦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可申請?zhí)降V權保留。如申請采礦權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因此,在探礦權保留期間,由于勘查工作已進入保留階段,勘查許可證已經注銷,任何形式的礦產資源開采行為,均不屬于勘查行為,而是非法采礦。 案例:崔某非法采礦案 承德甲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取得了面積1063平方公里的鐵礦普查探礦權,有效期限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4月20日。該項目已完成勘查工作,辦理了探礦權保留,并已獲得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轉采。2014年10月17日因礦業(yè)權糾紛依據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函該項目探礦權人變更為乙礦業(yè)有限公司,有效期限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20日,勘查許可證已超期,正在辦理保留手續(xù)。甲礦業(yè)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間,該公司所進行的采礦行為屬于無證采礦行為。經過對被告人崔某開采的山皮土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所開采的山皮土是平均品位為TFe11.17%、mFe4.49%的含磁鐵礦斜長角閃片麻巖,開采的礦產品數量為132Kt。經承德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所開采礦產品進行價格鑒定,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人民幣1320000元。 法院認為,崔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其行為妨害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3、邊探邊采一般為法律所禁止,只有特殊條件下才不構成非法采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及《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fā)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guī)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因此對于復雜類型礦產,經審批通過后,可以申請辦理采礦登記。而違反規(guī)定,擅自邊探邊采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甘肅甲公司、馬某甲、馬某乙、楊某非法采礦案 法院查明,自2004年至2007年4月5日,被告單位甲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持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在對甘肅省徽縣楊家山鉛鋅金多金屬礦勘查期間,采取擅自擴大探礦坑道、邊探邊采等非法采礦手段,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非法開采鉛鋅礦石量1.08萬噸,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953.8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探礦權人享有優(yōu)先取得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優(yōu)先權),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等義務。本案甲公司持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探礦證)與具有勘探資質的甘肅有色地質勘查局三隊在楊家山探礦區(qū)塊內進行合作勘探,地勘三隊負責設計施工圖紙、編制詳查報告,甲公司具體負責坑道施工。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楊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探礦權人義務,共同商量決定實施邊探邊采等非法采礦行為,擅自超過勘查設計標準擴大探礦坑道;施工過程中邊探邊采,且未經申報擅自銷售超出正?;厥樟康牡V石……經行政執(zhí)法部門兩次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給國家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被告單位甲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馬某甲、馬某乙、楊某的刑事責任。 (二)礦權整合期間的采礦行為構成非法采礦 礦權整合有利于礦產資源的開發(fā)利用,一般來說,礦山整合的步驟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確定整合方案、辦理申請整合后礦權的審批手續(xù)、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在礦山整合期間,負責整合的礦山企業(yè)在尚未取得整合后的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是否屬于非法采礦,法律上并無明確規(guī)定。經檢索司法判例,法院認為,在礦山尚未整合完畢,采礦許可證尚未辦理的情況下,擅自采礦則構成非法采礦罪。 案例:李某、焦某、張某等非法采礦案 2013年6月25日,靈璧縣委縣政府印發(fā)靈辦發(fā)(2013)53號文件,將全縣42家采礦權整合為6家采礦權,婁莊鎮(zhèn)設置1宗位于青龍山礦區(qū),該礦區(qū)礦權由婁莊鎮(zhèn)轄區(qū)內十家礦山企業(yè)整合組成,因未整合好,至今未辦理采礦許可證。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焦某、張某、袁某、孫某、單某、孫某、王某參與投資的礦山企業(yè)企業(yè)狀態(tài)均是吊銷,采礦許可證均已超過有效期限。 根據2015年6月10日靈璧縣人民政府第22號專題會議紀要載明,為了加快S201、S303省道改建工程建設進度,確保重點工程石料需求,臨時啟用婁莊鎮(zhèn)火龍山石料加工點,實行定點供應,定量加工。婁莊鎮(zhèn)火龍山石料加工點由被告人焦某、張某、李某、袁某、孫某、單某、孫某、王某等十六人共同投資開采,并推選被告人張某、焦某、李某、袁某為代表進行經營管理,石料生產加工承包給任某負責,石料銷售工作由被告人焦某、張某、李某、袁某等人負責。法院認為,上述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1155.024488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均應依法懲處。 當然,筆者認為,由于辦理采礦權審批的程序復雜,辦理時限通常較長,在此期間如果整合主體擁有采礦權的,可以給予該采礦權辦理短延。在原采礦權有效期和開采范圍內進行采礦的,不宜認定為非法采礦。 (三)通過招拍掛方式獲得采礦權,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前的采礦行為不屬于非法采礦 礦業(yè)權設立的標志為取得礦業(yè)權許可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之前,權利屬國家所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采礦權,在礦業(y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但實質上已經成為了相應采礦權的權利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礦業(y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受讓人請求自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確認其探礦權、采礦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權利人實際上取得采礦權的日期應為采礦許可證登記的日期,而并不以是否持有采礦許可證為判斷依據。因此在競拍成功后雖然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實施了采礦行為,但并不必然構成非法采礦。 三、結語
樹人律師認為,非法采礦不僅觸碰了國家利益,還存在很大的安全和環(huán)保隱患,打擊非法采礦固然迫在眉睫。無證開采雖然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對該行為均以犯罪論處。在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方能作出正確的裁判。